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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雜談
中共的憲法不是憲法
中華國協憲法說明
國家主權
大任於斯人
公民權利
天賦人權與人賦人權
中華國協人權法案

憲法雜談

憲法(Constitution)即“建構”﹐有建構思路與事物構成兩方面內容。

立憲一如上帝造人、電腦大師編寫軟體﹐立憲者的思路必須清晰是因為﹕當某段法
律條文出現岐義時﹐“立憲初衷”就成了法庭追本溯源的依據。因為這緣故﹐建國
時期的立憲背景﹐及有關立憲故事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歷史資料。

憲法的對象亦有“硬體”與“軟體”兩部份內容。硬體是一國的人與物﹐如國民的
肉體生命﹐財產、資源(疆域)﹔軟體是一國的靈魂﹐如人民追求和平與幸福的建
國宗旨、以自然公義為建國基點、照三權分立方式組織政府等等。孔子將這種“軟”
“硬”關係形容為“人民以政府為心、政府以人民為體”(禮記)。

說憲法是“規範政府統治行為的法律”(定義)﹐是表明憲法僅僅是法律的一部分。
它是一國人民就如何治國所達成的共識﹐或所形成的文字。可見憲法不就是文字法
律。在古代﹐各國各民在有文字以先都曾有過政府﹐而有政府就必有憲法﹕不管這
種憲法的存在是文字的還是非文字的。憲法的真實性在於它在何種程度上反映造物
主的意志﹐反映人類靈魂的內在憲章﹐而這就是《中華國協憲法》中“自然法”的
指實對象。

古代中國憲法見於尚書﹐《堯典》乃傳說中最早一部﹔而由孔子“祖述堯舜、憲章
文武”的禮記所收編的文獻﹐則包含了周代憲法最完備的憲政內容。公元前530
-460(值春秋戰國時期)人類社會道統中斷。此後的數百年帝王不再有資格制
定法律﹐國家政法制度的合法性通常是從歷史文獻中考證。耶穌基督問世後﹐上帝
與人類重新立約﹐道統移向平民百姓。於是乎﹐任何能表徵自然法意志的立法﹐都
必然是經由民眾同意的立法。帝王必須依法治理國家﹐如果不得不另立新法﹐那麼
新法必須經由人民同意才能成為天經地義的存在。其二﹐道、政必須分離。其三﹐
政、法必須分離。

可見三權分立實乃不可阻抗的歷史潮流。

江澤民也談“與時俱進”。作為沒有具體內涵的概念這種提法沒錯。但一回到實際﹐
怎麼“與時俱進”則是涇渭有別的﹕僅僅是出於一小撮“精英”意志的任何立法在
上帝眼裡均為非法﹔僅僅是出於大眾意志的立法﹐在上帝眼裡可以是合法的﹐也可
以是非法的。唯有符合自然法意志、又經大眾同意的立法﹐才是天經地義的立法。
中國與世界的歷史都向我們展示了這麼個事實﹕近兩千年少數專政及其變種“多數
專政”正不斷失去市場。因此﹐如果中共繼續堅持“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
專政”﹐那麼江澤民的“與時俱進”就是一句廢話。

憲法既是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其苛求對象就不是平民百姓。比如﹐《堯典》於開
頭部份所陳述的﹐乃立憲宗旨﹐包括明明德、睦九族、昭百姓、協和萬邦。第二部
份是以統治者的作為表述行政職責﹐包括制定歷法、節令﹐任命百官﹐議定帝位繼
承人﹐主持祭祀﹐劃分疆界﹐制定刑律﹐等等。第三部份規範統治者的德性﹕直而
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及其涵養﹕以詩言志﹐以樂展示人神和諧。

現代憲法是不約束平民百姓的--除了納稅、兵役、義務教育﹐憲法不再規定平民
百姓“須如此這般”。啥道理﹖憲法既反映人民意志﹐人民就不會給自己找麻煩。
就如誰出錢誰當老板﹕我出錢請你當保姆﹐你就不能把孩子扔給我、自己找樂子去﹐
然後又顛倒主從關係﹐對我指指點點、告訴我必須如此這般看孩子。公務員既由人
民納稅供養﹐人民就是理所當然的老板。

古今中外平民百姓都得接受“不可如此這般”的法律條款約束。這類法律初見於挪
亞七法﹐後有巴比倫法典﹐摩西十戒等等。“不可如此這般”意味著﹐除非法律規
定的不可為﹐你可以為所欲為﹔而“須如此這般”則意味著你別無選擇、必須這樣。
比如﹐你想當總統就必須照選舉法的規定去競選﹐而不是一手執槍一手自封總統。
當上總統後你還得照憲法規定行政﹕凡憲法或行政立法有明確規定的﹐不該做的事
你做了乃明擺著犯法﹔該做的不做或做遲了是為失職﹐胡作非為則是瀆職﹔而憲法
或相關法律沒規定的事﹐你就算是做了對了也要受到盤問﹐因為誰也不能排除你是
出於別樣目的而濫用權力。

從兩者比較中我們不難看出﹐法律限制人民的行為是一種被動的存在﹐是基於保護
人民的自由權免受侵犯﹐而政府官員所受的憲法限制﹐乃是一種主動的行為規範。
由此可見儒家的“禮不下庶人”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免受當局侵犯﹔而“刑不
上大夫”則是維護國家服務人員形像尊嚴﹕《中華國協憲法》所規定總統、最高法
院法官有關“免於刑”的特權﹐既是參照現代憲法的理念﹐也是出於華夏傳統價值
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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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的憲法不是憲法

(這篇文章也是為劉荻而寫)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
憲法﹐是中國共產黨向世界發表宣言書、對中國人民發號司令﹐因此它是黨章而不
是憲法。

說它是宣言書﹐衹要看看該它的序言都寫了些什麼﹐就夠了。這個序言無非是共產
黨人從事階級斗爭的自豪回顧﹐還夾著唯物史觀的評論文字。有人對憲法序言如是
寫法感到不可理解﹐其實衹要看看《共產黨宣言》和前蘇聯的憲法﹐你就知道來龍
去脈了。

今天的中國人特別喜歡狡辯。你說這樣寫序不妥﹐他就會反問難道非得照搬美國人
的寫法﹖美國憲法乃世界第一部摩登憲法﹐是多數國家的立憲樣板。但憲法的重點
是立憲精神及其實質內容﹐而不是表現方式。矛盾的是﹐中國人既接受了西人歷法、
電腦語言協議、可口可樂、漢堡包﹐又在憲法書寫方式上幾幾歪歪。某以為﹐中國
人果真要為中國遮羞﹐最不費勁的辦法是不再奉馬列為祖宗﹐不再搬弄已被俄國人
當作笑柄的東西。

說中共憲法對中國人民發號司令﹐最明白的證據是當局如何以憲法為依據奴役人民﹐
諸如強制墮胎﹐勞動改造﹐限制農民遷徙﹐敲詐個體戶(十一條)﹐唆使百姓告密、
打探他人隱私﹐於境外收集各類情報(五十四)等等。

中共政權可以照憲法規定以各種違憲、反憲、瀆憲和無視憲法的罪名﹐任意拘捕、
關押、監禁、殺戮由當局既定有罪的中國公民﹐這些罪名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一條)﹐侵犯神聖的公共財產(十二條)﹐破坏民族團結、制造民族分裂(第
四條)﹐從事諸如抵制港共“反顛覆立法”活動(二十八條)﹐利用宗教破坏社會
秩序(地下教會、地下聚會)、妨礙國家教育制度(攜兒童、青少年從事宗教活動)﹐
接受境外宗教機構的任命、指令和未報貝的捐款、資助(三十六條)﹐等等。

如果得罪單位領導﹐那你隨時有可能被戴上“不遵守勞動紀律”的帽子﹐在未經任
任何法律程序審判的情形下被你的領導送交勞動教養。由共青團領頭或經黨組織授
意的打砸使館不算侵犯“神聖的”公共財產﹔而自作主張的街頭靜坐則是理所當然
的“不遵守公共秩序”﹐下場就如法輪功。除了黨政軍要員、腰纏萬貫的港台“愛
國同胞”可以包二奶﹐普通細民百姓若從事婚外性活動被街委會老大媽抓個正著﹐
就有可能因為政治原因被打成“不尊重社會公德”﹐讓你接受勞動教養﹔還有那些
拒絕為國家征地而老實搬遷的“釘子戶”﹐也每每成為勞教對象(十條)。

當然最嚴重的犯罪﹐是鼓吹台獨、藏獨、疆獨、蒙獨、滿獨、港澳獨﹐或從事這類
“分裂祖國的犯罪活動”(五十二條)。這類犯罪輕則勞改﹐重則判處死刑。恐怖
的是﹐沒有幾個中國人真知道當局底線所在。就算法輪功這樣有著精明領導的民間
組織﹐在被全面鎮壓的前夕﹐還口口聲聲希望中南海裡的包青天能為他們主持公道。
許多人被判了刑還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因為他們衹知道犯罪與《刑法》有關﹐
卻不曉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任何一個中國公民﹐都可以做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秦檜殺岳飛尚能坦承莫須有罪名﹐然而在中共政權轄治下﹐中國人民無論如何被虐、
被戮﹐當局都能從憲法上為你找到一個適當的罪名。

陳某曾經出沒於台灣外獨會網站﹐偶爾也上帖、發表與統獨不相干的言論。有一次
他的單位領導問他﹕你知不知道你已經犯法了﹖陳某說﹐我沒有發表任何支持台獨、
鼓吹分裂的言論﹐這犯法又從何談起﹖領導說﹐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你每天進出外獨會已經有三個月
了﹐可曾發表過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言論﹖你沒有。你知道什麼叫義務﹖
義務是欠債就得還債的意思﹐不還債就得接受法律制裁。你是欠了國債的﹐黨和政
府因此可以理直氣壯地要你還債。不向你逼債就是黨的恩情了。

陳某不服。他說﹐憲法上不是規定有言論自由麼﹖怎麼我連不發表言論的自由都沒
有﹖領導說﹐言論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權利。言論自由既是
由憲法賦予﹐也就由憲法界定﹐而不由你任意誇張。你可以談政治﹐也可以談人權﹐
但你必須和黨保持一致的立場﹐因為憲法規定﹐我們的國家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下。你還必須照馬克思主義方法論談問題﹐因為憲法規定﹐你必須接受辯證唯物主
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如果你拒絕接
受這樣的教育﹐黨和政府就有權照憲法規定﹐讓你接受勞動教養。請你注意﹕勞動
也是中國公民的義務。

領導說﹐如果你以為憲法上所寫的全是空話、廢話﹐那你就危險了。黨是很認真制
定憲法、執行憲法的。在境外的中國公民﹐如果拒絕為黨收集情報﹔一個互聯網網
管如果拒絕向網警提交用戶信息(網民上網時間、登陸帳號、電話號碼、含有敏感
內容的電郵)--這樣的事情在刑法裡是構不成犯罪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下卻可以構成嚴重的犯罪。你最好小心研讀一下憲法裡的公民義務與責任。有人說
中國憲法跟刑法差不多。這話衹對了一半。中國的憲法是刑法、治安管理法、國安
法的法律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法律權威﹐
是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是所有社會成員的最高行為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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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協憲法說明

前言部分

憲法前言所陳述的﹐乃立憲宗旨。與中共憲法前言比較﹐中華國協憲法前言一共才
五十個漢字﹔而中共憲法的序言﹐字數竟多達一千五百三十七。

這不是偶然的差別。中華國協憲法立足於民意﹐其權威不言而喻﹐因此用不著花言
巧語﹔而中共憲法則是一黨專政的工具。為了證明一黨專政的合理性﹐他們就不得
不扭捏理由A﹔可惜A也不是自明的道理﹐於是又得去扭捏理由B﹐如此扭捏不斷
才會弄出一千五百三十七個漢字。一如馬列主義的唯物辯證法﹐中共憲法前言的唯
一宗旨﹐是歪曲事物的真相、顛倒人心的是非。

憲法的存在有兩種形式﹕文字與非文字的。然而文字憲法內容並不止於它的書面。
相關的宗教、歷史、道德、文化、社會﹐以及政治現實等等﹐亦構成一部憲法的非
成文內涵。說得具體些﹐最高法院之釋憲﹐不是用憲法條款闡釋憲法條款﹐而是照
法律邏輯引征憲法文字以外的東西。西方國家的法官經常引用聖經。由此展望﹐未
來中華國協法官不但會引用聖經﹐而且還會引用四書五經、道德經、可蘭經、金剛
經﹐唯不屑一顧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因為這些理論不
僅沒有權威﹐而且處處與自然公義作對。

有人問﹐既然歷史與政治現實構成憲法內涵﹐那麼中共在憲法序言裡回顧近代中國
歷史有什麼不對﹖答﹕

A)中共憲法序言的主要目的﹐是將唯物史觀偏見、一黨專政的政治立場、特殊人
群對階級斗爭的嗜好、共產主義對烏托邦的狂想等等強行納入憲法。

對於一部真正的憲法而言﹐它的歷史回顧內容﹐所使用的方法﹐所持的立場、觀點
等等﹐都必須是被公認為合理合法的東西﹐而且必須是出於國民的共識。

B)歷史是已成的存在﹐卻不就是合理的存在。比如﹐毛式武裝斗爭是歷史存在﹐
但這不足以說明他的斗爭合理合法。以為誰贏得斗爭真理就在誰手裡﹐那是希特勒
的強盜邏輯。我們說﹐人的理是倫理而不是唯物論的物理。同樣﹐人道不是進化論
的畜道﹔公義是公平、是禁民為非﹐而不是搞一黨專政、拿人民當工具使用。

視階級斗爭為歷史動力﹐乃是為暴力政治提供辯護辭。而這就是中共為什麼特別向
往人類歷史黑暗片段的道理﹐因為他們指望黑暗能為一黨專制提供理論依據。實踐
中﹐中共也是迫不及待效法人類在歷史上曾有過的暴行﹐如效法焚書坑儒搞“引蛇
出洞”﹔歷史上沒有的暴行﹐衹要出於統治的需要或方便﹐他們也會毫無顧忌地去
創造、去開先例﹐如強制墮胎、用坦克鎮壓學生市民。別人一提人權﹐他們就會拼
命塗污美國。中共的扒糞功、逐臭本能已使一切虛假、丑陋、缺德、罪惡在中國成
為理所當然。比如﹐同樣是市場經濟﹐一到中國就成了官商勾結、蒙坑拐騙﹔也聲
稱“依法治國”﹐卻是挖空心思設陷阱﹐立惡法整肅人民﹐包括香港市民。

C)憲法個性。沒有個性的憲法缺乏約束力。但我們所說的憲法個性﹐是基於民族
傳統﹐國民祖祖輩輩生活實踐的民族個性﹐而不是出於一小撮人的偏好﹐一小撮人
的被權欲扭曲的罪惡意志﹐或某個主義的狂想。

D)立憲宗旨。人民立憲、建國是為自保、自顯(孔子語)﹐而非自賤。如洛克所
言﹐政府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財產的權利。

天賦人權根植於人的本性﹐且先於政府而存在。比如言論、思想、結社自由是人類
天性使之然﹐且於史前已經存在。中共把天賦人權歪曲成“人權事業”﹐說是經過
中國共產黨好一翻與天斗、與地斗、與人斗之後﹐中國人民才獲得了生存權。換言
之﹐中國人民原本一如禽獸、沒有人權。

我們所說的生命權﹐是指活生生的個體生命追求自由與幸福的權利﹕既不是中共的
抽象生存權﹐也不是中共的整體生存權。因為生命是個體的、有靈有肉的存在﹐而
不是一台機器的部件﹐或塞在機器裡頭的一顆鏍絲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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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

主權是照自己的意愿處置事情﹐即自主的權限。國家主權是一國照自己的意愿奉行
獨立自主的內外政策。邏輯上﹐如果你不認為國家有什麼意志﹐那麼“國家主權”
就是一個偽命題﹔如果你認為國家有意志﹐那麼國家主權就是可描述、可證偽的具
體存在﹐而不是任由拿捏的抽象概念。這樣的國家主權必然是有限的存在﹐而不是
以非法統治為目的﹐對國家主權作無限的誇張﹐或將國家概念神聖化。

分析國家元素我們不難發現﹐與意志相關的概念有三﹕國民﹐傳統﹐以及政府的組
織運作。唯“祖國河山”沒有意志。又因傳統是一國國民的傳統﹐政府的組織運作
或源於傳統或自外拿來﹐都是人的意志產物﹐所以﹕

一)國家意志所反映的﹐是人的意志。如果一國主權定位於國民﹐而國民卻不能自
由表達政見﹐那麼合乎邏輯的結論是﹐這一國事實上沒有主權。與主權相依的另一
個概念是責任。國家沒有主權意味著該國不負責任﹐如慈禧借拳匪鬧事﹐毛澤東為
投靠蘇俄搞抗美援朝﹐薩達母為與美國作對而勾結恐怖組織﹐金正日為了家族利益
用核武訛詐四鄰等等。一國政府不負責任所欠下的債﹐最終都得由人民來償還。美
國所說的無賴國家﹐就是指這一類不負責任的國家。各國獨裁者動輒指責美國侵犯
他們的國家主權﹐恰恰是因為這些國家事實上沒有主權。

二)非國民意志的“國家意志”乃是偽意志。因此﹐由外國勢力扶植、操縱的政權
我們稱之為偽政權。比如滿洲是在日本帝國扶植、操縱下建國的﹔中共是在蘇俄帝
國扶植、操縱下建國的。偽政權必須依靠槍桿子維持統治﹐是因為強制力量是一切
偽政權的唯一權力來源﹔偽政權必須依靠謊言維持統治﹐是因為真相必然破壞偽統
治區的“安定團結”。反國民意志的“國家意志”則是赤裸裸踐踏權利。強制性計
劃生育是在國家名下對人民從事刑事犯罪活動。

君主立憲國家主權屬王室﹐如大清國家主權屬於大清皇室。革命乃國家主權易手﹐
比如﹐從大清皇室轉到平民手上。我們說袁世凱是國賊﹐是指袁氏自封皇帝竊取了
清王朝遺下的主權。我們說毛澤東是國賊﹐是指袁氏與毛氏的差別﹐衹是一個稱帝
有名無實﹐另一個稱帝有實無名﹐把中國整整折騰了二十七年。我們說中華人民共
和國沒有主權﹐是指她在黨衛軍槍桿子逼迫下﹐不能獨立自主作任何決策﹔指共黨
集團以“人民民主專政”為依據﹐對中國人民實行野蠻專政。中共政權的種種非法
性質﹐絕不是用“三個代表”的自說自話所能搪塞的。

三)代表部份國民意志的“國家意志”是偽命題﹐因為黨派不是國家。不同信仰、
民族、文化的存在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為有了這些差別﹐所以沒有任何一個團體
可以代表其它團體。國民全體是集體的存在﹐是人人有份的意思﹐包括選舉與被選
舉﹐知情權﹐平等分享公共資源﹐共同承擔一國行為的責任等等。集體由眾多個體
成員組成﹐因為這緣故﹐合法的集體決策必須﹕

A)多數成員同意。

B)照人人承認的法程序作出。

C)合乎公平原則。即不能以多數侵害少數。如果決策不能反映少數人的愿望﹐那
就必須為可能的兩全之策﹐留下適當的空間。比如﹐中華國協議定漢語為中華國協
的國語﹐卻不排除西藏、內蒙、新疆等協和國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的合法性﹔規定國
服不是強迫全體國民穿什麼衣服﹔規定節慶日不是要求少數民族必須參加漢人的節
慶活動﹐等等。各協和國有權立法繼承各自的傳統。這樣﹐中華國協全體國民就能
各歸其所﹐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

因此照法律規定進行投票表決﹐多數票所代表的乃是全體而不是部份﹐因為游戲規
則是少數服從多數。這裡的“法律規定”包括不同族群之間共同訂立的各種協議﹐
而不單單是投票選舉方法。以投票表決方式將國民意志兌換成國家意志﹐是為了避
免“我代表•••”式的強姦民意。

孔子說必也正名乎﹐意思是你必須照自己的身份說話﹔未經授權不要代言天下﹐因
為就算是做父親、做丈夫你也不能代表你一家﹐何況你的企圖是代表素昧平生的人。
我們說尊重他人﹐主要是指尊重他人的意志自由。在中國﹐人們常常可以看到這樣
的情形﹕張某人接受電視採訪﹐開口說的全是現成的語言。該同志不是沒有自己的
話要說﹐而是以為面對鏡頭就是代表全國人民說話。單從國人的這種不知安份就能
看出﹐中國人的腦袋瓜子是如何被中共的洗腦教育給洗殘了。

因此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不是人人都來做皇帝的意思。它的實際意義是﹐民眾
可以借助手中的選票﹐通過建立自由言論、公正的立法與司法、暢通無阻的資訊渠
道等等﹐以和平、有序﹐理性、非暴力的方式革當權者的命、推翻一小撮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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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任於斯人

如果人類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因為天使以上帝意志為意志﹔如果人類由天使
統治﹐那就不需要軍隊與警察﹐唯仁義足以安天下。

可惜人不是天使﹐而是負有原罪的人。因為這緣故﹐有效、合法的統治就有禁忌﹕
一﹐不可把人民當作天使﹔二﹐不可把統治者當作天使。

照事物順序﹐有效、合法的統治總是先控制人民﹐後控制政府。

若人民不受控制﹐那政府就是虛設﹔而探討虛設政府如何自控、如何接受監督則未
免無稽。政府不受控制﹐則人民依然是人民﹐人民不因虛設政府而虛化。可見“主
權在民”的表述﹐既合乎事實、也合乎邏輯﹐可謂名正言順。

合法統治是政府照(人民與政府的)約定實行統治。無約定或不履行約定的統治﹐
不管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均為非法。我們說奴隸制非法﹐不是說奴隸制未能實行
有效統治﹐而是說它不是出於政府與全民的約定。和人民民主專政一樣﹐奴隸制是
一種偽多數專政--壓迫少數衹是為了欺騙多數、為壓迫多數找口實﹐而不是為了
保護多數權利﹐因為多數權利不能通過壓迫少數來實現。

軍隊未能對付外敵內亂﹐固然不是有效的統治﹔而為了一黨專政用兵權威壓民意﹐
則是赤裸裸的非法統治。軍隊用於國防、警察用於治安﹐此理古今中外皆然。

勿把人民當作天使是提醒﹐人類社會始終需要強制力。天使不需要政府﹐是因為天
使無自由意志﹔人類社會需要政府﹐是因為人各有志且難免相互踐踏。把人民當作
天使﹐是為鼓吹無政府主義﹔而致力丑化人性、誇張強制力﹐則是為專制政權制造
輿論。因此人性或善或惡﹐既不可誇張也不可忽略。論語界定小人與君子﹐正是為
了平衡表述人的特性﹔而最充分徹底、生動如實展示人性者﹐乃是聖經。

總之﹐人的意志自由是有限的。因為有限﹐所以可貴﹔因為有限﹐所以任意誇張必
有惡果﹔因為有限﹐意志自由一旦被剝奪你就一無所有。

勿把統治者當天使是說﹐天使洞察百姓心思﹐了解百姓需要﹔百姓愿意聽從天使教
導﹐愿意效法天使行為。天使辦事無需監督﹐不用警察維持治安﹐是因為天使無常
心、以百姓心為心﹐天使無自由、以上帝意志為自由。然而人不是天使。共產黨人
自稱由特殊材料制成﹐可事實證明﹐他們比誰都貪、都黑。我們說﹐貪財是貪﹐貪
權也是貪﹐衹是貪權的罪惡遠遠大於貪財。因此﹐如果有人裝天使到鄉下“訪貧問
苦”﹐聲稱“為最廣大人民謀利益”﹐還堅持改造“世界觀和人生觀”﹐那你不妨
問問該同志﹕你是不是天使﹖還要問他當今是什麼世代。

你不妨告訴他說﹐我們鄉下人苦於戶籍制度和計劃生育。以前毛澤東也裝過天使﹐
讓我們餓死四千萬﹔戶籍制度、計劃生育也都是他為我們謀的利益。

你不妨告訴他說﹐我們城裡人苦於中年下崗。我們這一代人在長身體的時候卻要餓
肚子﹐長知識的時候文化大革命、上山下鄉。這就是毛澤東裝天使為我們謀的利益。
好不容易從鄉下掙扎回城﹐才有了工作、有了家﹐現在又得下崗。而這是朱鎔基裝
天使為我們謀的利益。我們尚未進入老年﹐就有人在鼓吹安樂死。我們這一生早就
成了你們的犧牲品﹐你還要我們如何改造世界觀和人生觀﹖

你不妨告訴他說﹐我們讀書人苦於被禁正常思想、正常言論﹐除了假話、大話、空
話、廢話﹐我們就不能說別的。我們特別短命﹐是因為苟活沒意義﹐說謊遭詛咒。

我們全體人民都苦於國家暗無天日﹐政府殘暴人民﹐貪官橫行﹐蒙坑遍地。

我們知道自己要什麼﹐不需要貴黨繼續為我們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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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

國際人權憲章起草委員會由來自澳洲、中國、法國、智利、黎巴嫩、蘇聯、英國、美
國八人組成。聯合國秘書處為草案提供了四百頁的綱要文件。經兩年的準備﹐一九四
八年十月聯大五十八個成員國以四十八票贊成、八票棄權、兩國缺席的表決形成217A(III)
聯大決議﹐採納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憲章》。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聯大通過2200A(XXI)決議﹐採納了《民事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前者依Article49 於七六年三月二十
三日生效﹐後者依 Article27於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公約生效後認簽國必須照公約
規定去做﹔如果做不到﹐就應該對條款提出聲明與保留(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可見這兩個公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

中共取代中華民國聯合國席位後﹐已就兩公約的簽署作了聲明與保留﹕“台灣當局於
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盜用‘中國’就本公約所附的簽名是非法、無效的。”中共亦就
認簽《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該文件作了兩點聲明與保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廿次會議據此認簽由Qin Huasun先生於一九九七年
十月廿七日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且聲明
如下﹕

1﹐公約Article 8.1 (a)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使﹐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工法的相關條款保持一致﹔

2﹐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廿日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
表分別向聯合國秘書長所發正式照會﹐《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條例﹐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並照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各自法律實施。

Article 8.1 (a)可分解為以下幾點﹕

A)條約認簽國政府有義務確保社會成員自發成立工會﹐以及自愿加入工會的權利。
“自發自愿”是排除政府插手成立工會﹐以及強行將顧員納入工會的做法。
B)“工會權利”以成員的經濟、社會利益為依歸﹐而不以政治斗爭為目的。因此工
會不是某主義階級斗爭的工具﹐或某政黨政治斗爭的工具。
C)工會成員可以衹接受相應組織的規章即工會規章的管轄﹐而無須面對既要聽從工
會罷工號令﹐又要依公司規章聽從老板呵斥的兩難局面。
D)當局不可限制人民行使這項權利﹐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顯示一個民主社會有必
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他人的權利與自由。可見立法限制工會活動是針對民主
社會﹐而就專制社會談論立法限制工運﹐則未免無稽。

總之﹐中共對《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作聲明與保留﹐顯得十分別扭。
但話說回來﹐讓一個專制政權去簽暑人權公約﹐本來就是一件別扭的事。

兩公約均從《憲章》條文發展出來﹐如《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Article 8
乃源於《憲章》Article23.2。這三個文件統稱為“世界人權法案”。

主張計劃經濟的極權國家偏向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主張市場經
濟的民主國家則偏向於《民事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見“世界人權法案”亦未能
擺脫兩個陣營意識形態斗爭的影子。

區別在於﹐民主社會主張消極保護人權﹕要求政府少干預﹐讓人民自由享受天賦權利、
自由發展天賦潛能。這種“無為而治”是人民要自治、要政府不胡作非為。

共產國家則主張﹐人權不是天賦而是人賦﹐是共產黨賦予的。他們認定由馬恩列斯設
計出來的計劃經濟具“社會主義優越性”﹐是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根本保障--
直到計劃經濟破產、柏林牆倒塌﹐象中國這樣的羊頭狗肉共產國家﹐也依舊把改革開
放帶來的市場經濟發展﹐說成是共產專政的偉大、光榮、正確。

所以﹐都說是人權﹐讀者一定要分清﹐哪些權利是天賦的﹐哪些權利不是天賦的。
也要明白﹐冷戰何以造成人權概念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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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與人賦人權

人權有三類﹕第一類乃根本自由權﹐又稱經典民事自由權﹔第二類是民族或社團權
利﹔第三類是社會經濟權利。大體上﹐第一類人權屬天賦﹔第二類人權是對歷史遺
傳的矯枉﹔第三類人權是特定人群寄社會整體以期望。

第一類人權﹕

A)思想、言論、良知、信仰自由權﹐以及這些自由的表達權。
B)集會、結社自由權﹐包括依這些自由去形成契約的自由權。
C)合法財產享用權﹐交易權﹐以及專業或職業的自由選擇權。
D)遷徙自由權﹐包括一國之內的遷徙權以及跨國界的遷徙權。
E)免於任意逮捕、拘禁﹐酷刑、人格貶黜以及不公平的審判。
F)平等機會以及平等人格尊嚴的權利﹐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這裡所講的權利﹐乃名正、理直﹐具優先地位的意思﹔這裡的自由﹐乃思想、言論、
行為不受限﹐克服偏成見、偏見、狹見(無常心)﹐開放對待各種觀念或提議﹔這
裡的平等﹐乃“陽光照好人、也照歹人”之廣施博愛。

天賦人權源於自然法﹐見於各國各民的傳統﹕我們可以從聖經、儒經、道德經看到
它們的存在﹐也可以從英國人的習慣法看到它們的存在。

第二類人權﹕

A)少數民族有權使用自己的民族語言﹐並依照自己的文化、習俗生活。
B)屬不同宗教團體、具不同膚色或不同民族背景者不應遭受無理岐視。

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

一)立法平等。制定法律不可以人群分別為依據保護一部份成員的利益、損害另一
部份成員的利益。“利益”包括各種民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利益。

二)司法平等。除非有正當理由﹐法律應用亦不可以有人群分別。這裡的“人群分
別”乃是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文化、習俗、職業、階級、宗教信仰、政
治取向的分別﹐以及針對特殊社會團體所作的分別。

這類人權的主旨﹐是處理人類從分散到集中(全球化)所引發的矛盾﹐重點是價值
觀的出入﹐以及歷史留下的一些包袱。有了這類並不自然的實用目的性﹐第二類人
權就難免會時不時的踐踏法律公平。比如﹐反種族岐視的“政治正確”事實上已經
損害了自由表達權﹔而大學以低分錄取黑人、就業照顧土著的“積極干預”則掩蓋
了真正的族群問題﹐不光是損害他人的利益。

第三類人權即社會福利權。這類權利規定當局有責任﹕
A)保證全民就業。比如﹐政府必須將失業率控制在百分五以下。
B)提供合乎標準的生活﹐包括合乎標準的飲水、空氣、食、宿。
C)提供免費的基礎教育﹐盡可能免費提供職業訓練與專業深造。
D)保持國家的快速發展﹐其中﹐以經濟增長率為首要判定指標。
E)致力消除貧富兩極化﹐平均分配社會產品﹐並限制資本主義。
F)提供社會保障與福利﹐包括養老金、失業金、公費醫療等等。
G)保護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化﹐藝術﹐提拔少數民族優秀人才。
H)確保生態環境不惡化﹐如控制二氧化碳水平、控制森林採伐。
I)維護國家主權的獨立﹐完整﹔確保領土統一。提倡世界和平。

第三類人權顯然是人造的。而與人造目的相符合的是這類人權的落實必須介入積極
的立法﹐有為的行政干預。二戰後這類人權大行其道乃與東西對峙、西方國家的社
會主義運動有關。出於政治立場與意識形態爭端的需要﹐第三類人權持論者傾向於
把所有人權都說成是人的行為後果、政治經濟產物﹐而與上帝、良知無關。因為這
緣故﹐第三類人權就有了它的危險性﹐包括模糊第一類人權的基礎性與優先性﹔損
壞社會自然機制﹐造成社會效率低下﹐虛偽、浮誇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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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協人權法案

前言

中華國協
承認天賦尊嚴、平等、權利是個人自由、社會公義、世界和平的基石。
承認自由與尊嚴源於人的天賦本性﹐因此民事自由權不容侵犯。
承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實現必須努力創造條件。
承認每個社會成員有義務不損害他人權利。
同意下述條款﹕

第一條
一)意志自由天賦﹐因此人人有權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身份﹔
二)人人有權自由從事經濟、社會、文化活動﹔
三)人人有權自由處置自己的私產。
四)國家有責任管理公共信用﹐及非民治企、事業。
五)國家有責任保護國民生計﹐保證國民的謀生手段不遭剝奪、侵害、拒絕。

第二條
一)政府須依權限確保本法案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
傾向、階級、出身、職業、特殊團體之原由而遭到岐視性的對待。
二)國家當局應制定細則﹐有效補救當事人因遭侵權而蒙受的各種損失。

第三條
一)人命天賦﹐因此不可武斷剝奪人命。
二)死刑限於性質極端惡劣的謀殺罪行﹐包括種族屠殺罪行。
三)死刑判決應由合格法院作出。
四)被告有權尋求復審。
五)罪犯有權尋求特赦。
六)孕婦與少年應免於死刑。

第四條
一)人身自由天賦﹐因此嚴禁任何形式的人奴役人。
二)嚴禁社團借制度奴役成員﹐嚴禁奴工交易﹐嚴禁販賣人口﹐嚴禁人蛇活動。
三)禁止強迫或脅迫他人從事義務勞動﹐包括以勞教為形式的非法懲處。
四)拘捕嫌犯須即時告知緣由及罪名﹔並及時將個案移交法院審理。
五)在押有權要求法庭聆聽拘捕合法性﹐以免拖延拘留時間。
六)遭非法收押者有實施權利要求賠償。

第五條
一)形象尊嚴天賦。因此﹕
二)不可以貶黜人格的手段提取口供﹐禁止用刑。
三)除非特別情形﹐被告與罪犯應分別羈留、分別對待。
四)少年被告與成人被告應分別看守﹐要優先審理少年個案。
五)收容制度之設計應以罪犯行為之自新、社會紐帶之復原為宗旨。
六)少年罪犯與成人罪犯應分別收容﹐並照年齡與法定身份制定罪犯待遇。

第六條
一)遷徙自由天賦。
二)依兩岸三地約定﹐國協境內國民有自由遷徙權﹐包括自由定居權。
三)出於公共安全、秩序、衛生、道德需要﹐政府可立法限制相關遷徙自由權。
四)不可拒絕國協公民入境本國。
五)人人有權離開本國。

第七條
一)陽光照好人也照歹人﹐因此法庭面前必須人人平等。
二)民事訴訟或刑事指控﹐被告有權獲得公正、公開的聆聽。法庭必須依法形成﹐
不受行政干預﹐具備權威、信用、效能。
三)法庭、媒體、公眾應假設刑事被告無罪。
四)刑事個案應照下述規範審理﹐確保最低限度之完全平等﹕
A)用明確語言通知被告﹐使之詳盡了解指控的緣由與性質。
B)被告有權要求法庭及時判決﹐以避免控方不適當的拖延。
C)被告應有足夠的時間與便利準備辯護﹐與所選律師溝通。
D)被告應被告知有權自辯﹐也有權選擇法律援助代為辯護。
E)被告若無力償付法律援助費用﹐則由法庭指派法律援助。
F)被告與控方應在同樣條件下要求證人出庭﹐並檢查證人。
G)被告若聽不懂法庭所用語言﹐則提供免費雙向口譯服務。
H)被告不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見證﹐不被強迫承認有罪。
五)若被判犯有刑事罪﹐則當事人有權依法將罪名與判決提交上一級法院復審。
六)刑事個案若因司法失敗而造成最後裁決錯誤﹐則受害人有權依法尋求賠償。
七)對於已經判決的冒犯、已經懲罰的罪行﹐當事人不再負有額外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法律面前的人乃是有靈有肉的個人﹐而不是抽象的名詞﹐或集合的人群。

第九條
一)個人隱私、郵件不容打探、偷窺。
二)個人名譽不容毀、謗。
三)家庭、住處不容騷擾。

第十條
一)思想、良知、信仰自由天賦﹐因此人人有權選擇宗教﹐有權從事崇拜、儀式、
修行、傳教等宗教活動。
二)出於公共安全、秩序、健康、道德或保護他人基本自由權的需要﹐政府可就相
關議題立法限制某類宗教活動。
三)家長有權為未成年子女選擇宗教教育﹐有權攜未成年子女進出宗教場所、從事
宗教崇拜活動。

第十一條
一)見解自由天賦﹐因此人人有權依自己的方式觀察事物並持有見解﹔有權接受或
拒絕特定世界觀、方法論的教育﹔有權應用或拒絕應用特定世界觀、方法論﹔有權
批判或拒絕批判任何思想。
二)資訊自由天賦﹐因此人人有權借助各種渠道包括報紙、雜誌、電視、電台、互
聯網、大字報、論壇、讀書會﹐乃至於街頭吶喊、巷尾流言﹐來表達、傳播自己的
見解、感受、信息。人人有權不因誠實表達而遭到恐嚇、傷害、制裁、報復﹐或其
它形式的人格貶黜。人人有權從公共機構獲取各種形式、各種來源的資訊與觀念。
三)創作自由天賦﹐因此人人有權以藝術形式表達愛好、喜怒及審美情趣。
四)資訊自由不應損害他人的名譽與權利﹔不應危及共公安全﹐秩序﹐道德、健康。

第十二條
禁止煽動種族、宗教之岐視、敵意、仇恨、暴力﹔禁止鼓動、宣傳戰爭。

第十三條
集會自由天賦﹐因此除非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以及他人權利與
自由的需要﹐不可限制人民舉行和平集會。

第十四條
結社自由天賦﹐因此人人有權與他人結社﹐包括形成或加入工會組織。除非出於國
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他人權利與自由的需要﹐不可限制人民自由結社。

第十五條
一)婚姻自由天賦﹐因此成人男女有權結婚、成立家庭。
二)由男女雙方當事人完全同意的婚姻﹐才算是合法的婚姻。
三)配偶或原配雙方於成婚、在婚及婚約解除之日﹐應享有平等的家庭權利與義務。
四)解除婚約應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撫養義務。

第十六條
一)少兒有權獲得家庭、社會、國家的看顧。
二)新生兒於出生之時應以名字注冊形成出生證﹐並以此作為中華國協的國籍證件。

第十七條
一)國協公民有權以代議或直接參與國家事務管理。
二)照《選舉法》規定國協公民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國民於公共服務具同等入門權﹔公共服務不得另開後門。

第十八條
少數民族有權享受自己的文化、習俗﹐使用自己的語言﹐信奉自己的宗教。

第十九條
兩性於民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具平等權利。

第廿十條
人人有權獲平等機會自由選擇工作﹐自由選擇職業訓練、專業教育。

第廿一條
人人有權免於饑餓、露宿。
第廿二條
人人有權免於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有權獲得醫療急救。

第廿三條
胎兒有權發展成熟﹔嬰兒有權獲母乳喂養﹔幼兒有權獲得懷抱﹔兒童有權免於打罵。

第廿四條
老人有權不被遺棄﹐死者有權得到安葬。

第廿五條
殘疾人有權得到政府的撫恤﹐以及社會的關愛。

第廿六條
工傷有權得到賠償。

第廿七條
人人有權免於各種人禍之侵害﹐有權獲得各種天災之救援。

第廿八條
人人有權免於焦慮﹕有權獲得就業、養老保障﹔有途徑獲得各種風險保障。

第廿九條
人人有權免於環境污染﹐有權免於視、聽污染。

第三十條
人人有平等權利分享不同文化、藝術產品﹐以及科技發展的益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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