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示
*研發日誌在發明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如何選購研發日誌?
*如何紀錄發明過程?
*見證與妥善保管。
*研發日誌與文件揭露程序的比較。

您知道嗎?
在已往,除了美國、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 的會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 (WTO)會員國,其他國家境內的發明活動是不能無法用來爭取美國專利權的。台灣在2002年年初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之後,也享受到與 WTO 會員國相同待遇,亦即在台灣本地的研發日誌也可作為爭取美國專利權的重要依據。
同於大部分國家的「先申請」主義,美國採取的是「先發明」主義的專利制度,也就是說當遇到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同一發明時,發明人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先發明」的發明人來爭取專利權。

美國專利法中,有三項決定「先發明」的重要因素:(1) 發明構思日(Conception)、(2) 積極將發明付諸實現的態度(Reasonable Diligence)、以及(3) 發明付諸實現日(Reduction to practice)。其中,有發明成果、製造出模型、以及專利申請等都可以被視為「發明付諸實現」。一般來說,同時具有較早的構思日以及付諸實現日的發明人會被認定為「先發明」的發明人,但在一種狀況下,積極將發明付諸實現的態度將會是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舉例來說:若 A發明人具有較早的發明構思日,但是 B發明人卻先將發明付諸實現,如果 A發明人不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積極將發明付諸實現的態度,則 A發明人將失去獲得專利權的機會。反之,若 A發明人能提供可信的證據證明自己具有積極將發明付諸實現的態度,則 A發明人則可以獲得專利權。因此,在必要時發明人若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反映出這三項重要因素,對於專利的申請將有非常大的幫助,而發明人所能提供較具公信力的證據就是研發日誌。

為了讓人在閱讀後能很清楚的在研發日誌內找到支持三個考量因素(發明構思日、積極將發明付諸實現的態度、以及發明付諸實現日)的依據,,發明人應該像是寫日記一樣,將每天事情發生的人、事、時、地、物清楚紀錄下來,並將照片或資料剪貼在日記本上,或將自己的構想畫出來,在紀錄後簽名加入日期,並請見證人做見證。以下將教導大家如何善用研發日誌,讓研發日誌成為您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武器。


如何選購研發日誌本?
研發日誌本應該是選擇編頁且裝訂成冊的筆記簿,由於活頁的筆記簿容易刪除或增加頁數,因此為了避免將來有人質疑筆記簿內容的可信度,應該避免使用。美國坊間上可以找到像是 ”Laboratory Book”或”Inventor's logbook”,這類的筆記簿,在每頁的上方有連續的頁碼,下方有給發明人與見證人簽名與加註日期的設計。如下圖所示:



假使在台灣買不到這樣的筆記簿,發明人也可以選擇裝訂成冊的筆記簿,自己加入頁碼,並劃定一個位置給發明人與見證人簽名與加註日期。

如何紀錄發明過程?
紀錄發明過程應該要使用簽字筆,簽字筆的好處在於其不易修改的,且能讓所紀錄的內容在多年以後仍然清晰可見,應避免使用如鉛筆等容易修改的書寫工具。筆誤或紀錄錯誤可利用畫線的方式刪除,讓原先錯誤的內容仍然可以被辨別,並讓見證人簽名在修正處簽名並加註日期。或者,可以在隨後紀錄的內容中,寫下之前需要刪除的地方以及為什麼需要刪除的原因。紀錄時不要跳頁或撕頁,空白太大的地方可以畫上斜線。

研發日誌的內容可包括您的想法、構思、所遭遇的困難、解決方案、實驗地點時間和過程、實驗數據,參考資料、未來實驗計畫等,必要時也可以用圖示表達 讓任何人在事隔多年後,可以經由您所紀錄的研發日誌,知道您做過什麼,想過什麼,看過什麼。對於來不及馬上記下的東西,需要盡快的找到機會紀錄在日誌內,並且說明這是發生在幾天以前的事情,以及為什麼沒能馬上記下的原因,由於將來可能需要證明您是很積極的要將自己的構想付諸實行,因此每筆記錄的間隔最好不要超過一週。不同主題可紀錄在不同的研發日誌本上,這樣可以使紀錄更有條理,並且不會使不同主題的研究內容夾雜在一起。

所有與實驗相關之發票收據或照片等紀錄應該簽名並加註日期並黏貼在研發日誌上。另外,由於電子文件檔案很容易被修改,因此,對於電子文件檔案的紀錄保存,建議將檔案印出並簽名和加註日期,黏貼在研發日誌上。將資料粘貼在研發日誌之後,可畫上一條跨越研發日誌與剪貼資料的箭頭,並在箭頭的另一端加註剪貼資料的內容,目的在證明剪貼資料並沒有經過調換。以下是一個簡單的範例:



切忌在研發日誌上加入不成功,不具專利性、實驗失敗等評論,或在研發日誌上加註”我覺得用這個方式解決,是非常顯而易見(或理所當然)的,因此我就用了這個解決的方法”,在你認為是顯而易見的解決方式,在別人的眼中未必是,而且這樣的文字對將來的專利申請,可能會有負面的效果。

見證人簽字
為增加研發日誌的可信度,研發的過程中,研發日誌須有見證人簽名並加註日期。見證人必須是與發明人沒有利益關係的人,如朋友、專業人員、老師、公證人等。為了增加見證人的公信力,見證人必須不能是有發明人親屬關係的親人,或者是將來能在發明上獲利的非共同發明人,這樣才能保證見證人不會為了偏袒發明人而做出假證詞。另外,選擇的見證人必須熟悉您的技術,能在看過研發日誌後,了解紀錄的內容並簽字,必要時願意在將來為您作證。

見證人見證的方式是在看過並了解每一筆資料的內容後,或一起驗收成果後,加註”我已閱讀並了解某某發明,我並同意將發明的內容保密”或”我已閱讀、了解並測試過某某發明,我並同意將發明的內容保密”,並加註完整日期如西元某某年某月某日。

日後若想要申請新式樣專利來保護物品外觀的設計,圖示的紀錄是不可或缺的。
妥善保管
為了避免發明內容公開,研發日誌並需妥善放置於安全的地方,如置於抽屜或保管箱內鎖住。

研發日誌與美國專利局的”文件揭露程序” (Disclosure Document Program)的比較:
美國專利局提供一種”文件揭露程序”,發明人可利用”文件揭露程序”,以書面方式將發明描述出,並寄給專利局蓋印保管,作為日後證明發明構思日(Conception of the Invention)的依據,費用為美金35元。需注意的是,如前面所提,判斷「先發明」與否並不是單純只考量發明構思日。因此,文件揭露程序並無法取代一本紀錄詳細並見證過的發明日誌。任何使用文件揭露程序的發明人,還是必須利用研發日誌詳細紀錄研發過程。
美國專利局的”文件揭露程序”並非專利的申請案,專利局所加蓋的日期也不能視為專利申請日,除非發明人在兩年內提出專利的申請,並在專利申請中指出其曾申請文件揭露程序的資料,否則專利局僅會將文件揭露程序所送出的發明揭露書文件保留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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