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說明書包括九大部分,其中,「申請專利範圍」中的請求項定義「申請專利發明」。雖然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主要是用來提供發明背景和舉例說明發明,但卻可能被用來詮釋請求項,因此在撰寫時也必須相當注意。各部分需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名稱 (Title)─專利申請人對發明的命名。專利的名稱須符合發明的主題,儘可能使用簡短明確的名稱。
二、發明背景 (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分為發明領域(Field of the Invention或Technical Field)與習知技術(Description of the Related Art或Description of Prior Art)兩部分。
(二)在這部分錯誤地詮釋其它專利。有些撰寫人在這段會引用其它專利,並進一步評論這些專利的技術缺點,但很容易因為撰寫人對專利的一些錯誤的詮釋,影響申請案的專利性。因此,發明人應建議撰寫人盡量引用出現在其它專利中的句子。例如,專利中揭露的是測量物體轉的圈數,就不要將其詮釋為測量物體轉的轉速,否則反而更使得與測量轉速有關的發明更顯而易見。另外,發明人還可建議撰寫人對一般習知技術只要做概括性的說明即可。但雖然概括性的說明可以避免錯誤詮釋,但適當描述其它的專利,可幫助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因此,發明人必須依照個別案件的考量,選擇適當的撰寫方式。
三、發明總覽 (Summary of the Invention)─這一部份是用以描述「申請專利發明」的大綱。常見的寫法是將獨立項的內容描述出。由於是「申請專利發明」的「總覽」,因此必須避免將一些非必要的構成要件包括在「申請專利的發明」中。以下是這部分檢視的重點:
(一)留意撰寫人是否使用「本發明包括…」等類似的句子中描述發明的非必要特徵。舉例來說,如果描述中出現「本發明包括A類的管子以及其他特徵」,即使請求項申請專利保護的是「管子以及其他特徵」,請求項很有可能會被詮釋成僅保護「A類的管子以及其他特徵」。因此,在描述非必要的構成要件時,可將這類的句子改寫為「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包括A類的管子」,或「在本發明的一方面(According to one aspec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包括有A類的管子,在本發明的另一方面,…」等類似句子。
(三)撰寫人是否限定發明的目的。應避免使用如「本發明的目的是…本發明的另一目的是…」等句子,將發明限定在列舉出的目的。發明人可建議撰寫人使用一小段落將發明的好處描述下來,取代「本發明的目的是…」等句子。或者發明人可建議撰寫人加入如「熟知此技術者可在閱讀說明書後,更了解請求項中所界定的申請專利發明的其他好處或其他目的」等句子。 四、圖示之簡單說明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這一部份為圖示之簡單說明,因此只要簡單描述圖示所繪示的內容即可。以下是這部分檢視的重點:
(一)留意撰寫人描述圖示的遣詞用字。為了避免將發明限定在圖示所繪示的特徵,發明人必須要留意撰寫人遣詞用字,應避免使用如 "Fig. 1 is a … view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第一圖為本發明的…圖)等類似的語句。發明人可以建議撰寫人使用 "Fig. 1 is a … view of a preferred embodimen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第一圖為本發明的實施例的…圖)或 "Fig. 1 is a …view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invention."(第一圖為依照本發明的…圖)等類似的語句。
(二)檢查是否有使用足夠的圖示。由於審查委員可以因為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元件沒有在圖示中揭露,而核駁申請案,發明人應檢查是否有使用足夠的圖示。另外,為了避免發明的範圍被圖示所限制,在適當情況下,可加入如「圖示並沒有依照真正的比例繪示,因此發明並不限定在圖示中的比例」等句子。
五、較佳實施例之詳細說明(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preferred Embodiment)或發明的詳細說明(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這一部份為發明實施例的詳細說明,由於可用來詮釋「申請專利發明」,因此建議將內容中的例子稱為「實施例」,而非「本發明」。另外,要特別避免下列幾種撰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