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示
*美國發明專利說明書。
*如何檢視發明專利說明書?
-檢視名稱與發明背景。
-檢視發明總覽。
-檢視圖示簡單說明。
-檢視較佳實施例的詳細說明。
-檢視專利保護範圍。
-檢視發明摘要。

您知道嗎?
根據統計,在1977年到2000年間,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內針對專利有效性所進行的訴訟案,大約有50%被判專利無效。

於「不懂專利」及「尊重專業」,大部分的發明人通常都是委託專利事務所撰寫專利說明書,但在專利從業人員素質不一的情況下,專利說明書的品質往往良莠不齊。有兩種情況不斷在重複上演:第一種情況是專利權所有人在發現有人仿冒,並向法院提出訴訟後,卻被法院認定專利說明書撰寫不符合專利法要求,而被判決專利無效。另一種情況是專利保護範圍太狹窄,競爭對手很容易就迴避掉專利,於是根本找不到侵權的人,也更找不到願意購買專利權的廠商。以上情況都歸咎於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品質不佳,由此可以看出說明書品質與發明人的權益是息息相關的。如果發明人能具備專利說明書的基本常識,並能在檢視專利從業人員撰寫的說明書時,提供適當的監督與建議,不僅可以提昇專利說明書的品質,更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美國「發明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說明書(Specification)詳細記載發明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要繳交的文件之一。在專利申請案「早期公開」或「獲准專利」後,美國專利局會將專利說明書公佈在網站上,這也是一般大眾能在美國專利局網站所能查詢到的專利資訊。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一段中規定「發明專利」說明書必須符合的要求:(一)說明書必須有足夠的文字敘述「請求項所載之發明」;(二)必須讓熟知此技術者在不需過量實驗的情況下,能夠依照說明書的內容製造和使用「請求項所載之發明」;以及(三)說明書必須揭露發明人在申請專利的當時所認為的發明最佳實施例。

沒有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說明書,極有可能在審查的過程中被審查委員拒絕,即使僥倖通過審查並取得專利,在未來發生訴訟時也會被法院判定專利無效。因此,說明書撰寫人絕不可以貪圖一時僥倖而漠視這些要求。

如何檢視美國「發明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的說明書包括九大部分,其中,「申請專利範圍」中的請求項定義「申請專利發明」。雖然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主要是用來提供發明背景和舉例說明發明,但卻可能被用來詮釋請求項,因此在撰寫時也必須相當注意。各部分需注意的事項如下。

一、名稱 (Title)─專利申請人對發明的命名。專利的名稱須符合發明的主題,儘可能使用簡短明確的名稱。

二、發明背景 (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分為發明領域(Field of the Invention或Technical Field)與習知技術(Description of the Related Art或Description of Prior Art)兩部分。
發明領域:發明領域用來簡要描述發明的相關技術領域。說明書撰寫人可以在此描述發明所屬的較大技術領域與較小技術領域。範例如下: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 container (較大技術領域).  More particularly,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an airtight container (較小技術領域).
為了不侷限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應儘量避免在這一部份描述發明的細節。
習知技術:習知技術用來討論目前已有技術的缺點以及有待解決的問題,應避免提到有關發明人發明的部分。檢視「習知技術」的部分時,必須要特別注意下列幾種撰寫人常犯的錯誤:
(一)在這部分描述發明人未公開的早期發明。由於發明人的新發明可能為其早期發明改良,因此撰寫人常會誤將發明人未公開的早期發明描述為習知技術,而被審查委員引用來核駁專利申請案。因此發明人應建議撰寫人在這部分描述一些同領域中較為人所熟知的技術,而非發明人未公開的早期發明。
(二)在這部分錯誤地詮釋其它專利。有些撰寫人在這段會引用其它專利,並進一步評論這些專利的技術缺點,但很容易因為撰寫人對專利的一些錯誤的詮釋,影響申請案的專利性。因此,發明人應建議撰寫人盡量引用出現在其它專利中的句子。例如,專利中揭露的是測量物體轉的圈數,就不要將其詮釋為測量物體轉的轉速,否則反而更使得與測量轉速有關的發明更顯而易見。另外,發明人還可建議撰寫人對一般習知技術只要做概括性的說明即可。但雖然概括性的說明可以避免錯誤詮釋,但適當描述其它的專利,可幫助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因此,發明人必須依照個別案件的考量,選擇適當的撰寫方式。

三、發明總覽 (Summary of the Invention)─這一部份是用以描述「申請專利發明」的大綱。常見的寫法是將獨立項的內容描述出。由於是「申請專利發明」的「總覽」,因此必須避免將一些非必要的構成要件包括在「申請專利的發明」中。以下是這部分檢視的重點:
(一)留意撰寫人是否使用「本發明包括…」等類似的句子中描述發明的非必要特徵。舉例來說,如果描述中出現「本發明包括A類的管子以及其他特徵」,即使請求項申請專利保護的是「管子以及其他特徵」,請求項很有可能會被詮釋成僅保護「A類的管子以及其他特徵」。因此,在描述非必要的構成要件時,可將這類的句子改寫為「在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包括A類的管子」,或「在本發明的一方面(According to one aspec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包括有A類的管子,在本發明的另一方面,…」等類似句子。
相關案例:Scimed Life Sys., Inc., v. Advanced Cardiovascular Sys., Inc.
(二)撰寫人是否不適當地將發明與習知技術區分。舉例來說,「發明因為不具有A元件,因此具有現有的機器所沒有的…優點」很有可能會被詮釋成「請求項中的發明不包括A元件」。因此,若希望將來申請專利的發明能包括A元件,發明人應建議撰寫人將這類的句子簡單寫為「發明具有…等優點」。
相關案例:Innovad, Inc., v. Microsoft Corp.
(三)撰寫人是否限定發明的目的。應避免使用如「本發明的目的是…本發明的另一目的是…」等句子,將發明限定在列舉出的目的。發明人可建議撰寫人使用一小段落將發明的好處描述下來,取代「本發明的目的是…」等句子。或者發明人可建議撰寫人加入如「熟知此技術者可在閱讀說明書後,更了解請求項中所界定的申請專利發明的其他好處或其他目的」等句子。

四、圖示之簡單說明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這一部份為圖示之簡單說明,因此只要簡單描述圖示所繪示的內容即可。以下是這部分檢視的重點:
(一)留意撰寫人描述圖示的遣詞用字。為了避免將發明限定在圖示所繪示的特徵,發明人必須要留意撰寫人遣詞用字,應避免使用如 "Fig. 1 is a … view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第一圖為本發明的…圖)等類似的語句。發明人可以建議撰寫人使用 "Fig. 1 is a … view of a preferred embodiment of the present invention."(第一圖為本發明的實施例的…圖)或 "Fig. 1 is a …view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invention."(第一圖為依照本發明的…圖)等類似的語句。
(二)檢查是否有使用足夠的圖示。由於審查委員可以因為申請專利範圍中的元件沒有在圖示中揭露,而核駁申請案,發明人應檢查是否有使用足夠的圖示。另外,為了避免發明的範圍被圖示所限制,在適當情況下,可加入如「圖示並沒有依照真正的比例繪示,因此發明並不限定在圖示中的比例」等句子。

五、較佳實施例之詳細說明(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preferred Embodiment)或發明的詳細說明(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這一部份為發明實施例的詳細說明,由於可用來詮釋「申請專利發明」,因此建議將內容中的例子稱為「實施例」,而非「本發明」。另外,要特別避免下列幾種撰寫方式:
(一)描述不清楚。描述必須要有邏輯,句子不要太長,文法需正確,構句完整,簡單明瞭。
(二)內容不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一段的要求。必須有足夠的文字敘述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讓熟知此技術者能夠不需過量實驗下,能依照說明書內容製造和使用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揭露發明人申請專利時所認為的發明最佳實施例。
相關案例:Vehicular Technologies v. Titan Wheel Int'l.
(三)使用如「本發明包括…」等句子。雖然真正界定「申請專利發明」的部分為專利保護範圍部分,但由於說明書內容可被用來詮釋請求項,因此除非為發明的必要構成要件,建議以「本發明的一實施例中包括…」或「本發明圖示的實施例中包括…」等句子取代,以免限定發明範圍。
(四)僅使用一個實施例。為了避免將發明侷限於所揭露的唯一實施例,需盡量在說明書中列舉不同的實施例。
相關案例:John D. Watts v. XL Sys., Inc.
(五)狹窄定義名詞。發明人必須特別檢查名詞的定義是否有誤,是否太狹窄,而影響「申請專利發明」的保護範圍。
(六)使用如「must(必須)」、「final(最後)」、「critical(關鍵的)」或「necessarily(必要地)」等強烈的字眼。應避免使用這些會限制發明的字。另外,若不希望限制發明步驟的順序,也應避免使用「then(然後)」。

六、申請專利範圍 (Claims)─詳見本單元的第二頁

相關案例:Abbott Laboratories v. Novopharm Ltd.
七、發明摘要 (Abstract或Abstract of the Disclosure)─以一個段落簡明扼要的敘述發明的技術內容,總字數需不超過一百五十字,由於是發明技術內容的概括摘要,因此,並不建議將一些非必要的特徵條件或元件撰寫在摘要中,若要提到一些非必要構成元件,可使用「…可(may)為…」之類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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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Hill-Rom v. Kinetic Conce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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