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示
*美國專利可以為我做什麼?
*什麼人可以申請美國專利?
*我應該申請專利嗎?
*我應該申請什麼樣的美國專利?
*美國專利期有多久。
*美國專利費用。
*怎樣才具有可專利性?
*發明專利申請到獲准的過程。
*申請專利前還應做的工作。

您知道嗎?
美國發明人每年在發明的專利申請與行銷上被詐騙的金額高達兩億美元。
(詳見美國專利局網站)
持著「服務」的立場,對於專利申請的委託,專利事務所通常都是來者不拒。他們不會主動考慮申請失敗的可能性,也不會保證發明人一定能從專利獲利。要知道,專利的申請和取得專利後的維護,發明人都必須支付可觀的費用。有如生意上的投資,倘若專利申請失敗或是發明人無法從專利中獲利,這些付出將有如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因此,在決定申請專利前,發明人必須先判斷自己的發明是否應該申請專利,取得專利的機會有多大,以及專利能帶來什麼好處。

美國專利可以為我做什麼?
在申請美國專利獲准後,發明人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享有「排除」他人在美國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發明的權利,美國專利並非「給予」發明人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該發明的權利。舉例來說,發明人A發明了一個洗碗的菜瓜布,並取得專利保護。之後,發明人B發現可以在菜瓜布的其中一面加入較軟海綿結構,用來洗不沾鍋,因此發明人B申請了一個專利保護這種兩用菜瓜布。但是發明人B並不能因此具有製造販賣這種兩用菜瓜布的權利,因為發明人B的兩用菜瓜布包括有發明人A的菜瓜布。發明人B必須向發明人A購賣菜瓜布作為原料,或者取得發明人A的授權,才可以生產販賣兩用菜瓜布。另一方面,由於發明人B已申請專利保護兩用菜瓜布,未經B發明人授權,發明人A以及其他人不能在美國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兩用菜瓜布到美國。

什麼人可以申請美國專利?
除了美國專利局的員工之外,任何真正的發明人皆可自由地申請專利,包括台灣的發明人也可以在不透過代理人的情況下,向美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我應該申請專利嗎?
當發明人有一項新發明時,最常會有的疑問是「我是否應該申請專利來保護?」。專利從申請到獲准所需要的時間並不短,而且費用也不低。也許有些發明人能從專利中賺不少錢,但大部分的發明人並沒有從專利中獲利。由於每個發明人的情況不同,這個問題很難有一個統一的答案,發明人必須要依照自己的情況來考量。以下一些狀況,發明人可以考慮申請專利:
(一)當發明人考慮自己製造生產產品,並希望能防止他人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相同的產品。
(二)發明人希望能將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發明的權利賣斷給其他廠商,或授權給其他廠商並從中獲利。
(三)發明人希望能藉由專利,尋求受僱於其他廠商的機會或取得合作契約。
(四)發明人希望藉由專利成為專業領域的權威,並在業界居主導的地位。

然而,在有些情況下,發明人可以考慮不申請專利:
(一)有些產品的流行期間非常短,有可能在專利還沒有申請到,產品在市場上就已經退流行了。例如有些玩具在市場上只流行短短一年,發明人在流行的期間已經獲取最大的利潤,之後即使競爭對手仿冒,產品早已失去商業價值了。類似這樣的產品就不需要考慮申請專利來保護。
(二)在取得專利後,所有發明的細節都會被公開,如果發明人不希望這些資訊被公開,而且不認為這些資訊可以被競爭對手分析出來,就可以考慮不申請專利。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從來沒有申請專利,也不曾被競爭對手分析出來。有趣的是,由於沒有申請專利,可口可樂獨有這個秘密超過一百年,遠超過發明專利保護二十年的時限。

我應該申請什麼樣的美國專利?
美國專利包括三種不同的專利類型: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與植物專利。由於植物專利並不常見(如有興趣請參考(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plant/index.html),以下僅介紹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
  發明專利:發明專利最常見,也最能為發明人取得利益。必須為「有功能」的發明才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可申請的發明包括:程序(Process)、機械(Machine)、產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其中,程序可為方法(Method)或上述發明的新使用方法(New Use)。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是由專利中的權利項所界定,只要競爭對手的產品在權利項所界定的保護範圍中,即使產品不與專利內容部分所描述的發明(發明的實施例)一模一樣,仍可能夠成侵權。
  新式樣專利:必須為外觀上的設計才可以申請新式樣專利。新式樣專利保護的範圍主要限定在專利中所繪示出的物品外觀部分。由於對手很容易經由改變設計而迴避新式樣專利,因此,相較於發明專利,新式樣專利的保護範圍顯得較狹窄。

美國專利期有多久?
1995年6月8日前獲准的「發明專利」專利期為專利獲准日起算17年。在1995年6月8日前申請但卻在1995年6月8日後獲准的「發明專利」,專利期為以下兩期間之較長者:從獲准日起算17年,或從美國申請日起算20年。1995年6月8日後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專利期為申請日起算20年。「新式樣專利」的專利期為專利獲准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美國專利局將依照專利局或發明人延誤的時間,適當調整專利期。舉例來說:若專利申請案因為專利局的延誤而沒有在三年內獲准,專利局將會將超過三年的天數加入專利期。

美國專利法專也規定不能申請專利的項目,包括:自然法則:如萬有引力定律;物理現象:如閃電;抽象的想法:不能付諸實現的點子;純藝術創作:如音樂、或文學創作等。
美國專利費用
美國專利的一般費用如下:
一般費用 申請費用 領證費用
專利獲准時繳交
第一次年費
獲准後第3.5年繳交
第二次年費
獲准後第7.5年繳交
第三次年費
獲准後第11.5年繳交
發明專利 美金770元 美金1330元 美金910元 美金2090元 美金3220元
新式樣專利 美金之340元 美金480元 無年費 無年費 無年費

美國專利局給予小規模個體(Small Entity)(包括:獨立發明人、非營利團體、以及少於500人的小型企業)專利費用減半的優惠。小規模個體的專利費用如下:
小規模個體的專利費用 申請費用 領證費用
專利獲准時繳交
第一次年費
獲准後第3.5年繳交
第二次年費
獲准後第7.5年繳交
第三次年費
獲准後第11.5年繳交
發明專利 美金385元 美金665元 美金455元 美金1045元 美金1610元
新式樣專利 美金之170元 美金240元 無年費 無年費 無年費

美國專利費用詳見 www.uspto.gov/go/fees/
怎樣才具有可專利性?
美國專利法中的可專利性包括新穎性(Novelty)不顯而易見性(Non-obviouness),同時具備新穎性與不顯而易見性的發明才可具有可專利性。發明要具有新穎性必須要有新的特徵,或為不同技術的新組合,或是舊發明的新使用方法。只要有以下任一情況發生,發明則不具有新穎性:
(一)在發明日前,相同的發明在美國境內已為公開知識(Public Knowledge)或已被他人使用,或者是在發明日前,相同的發明已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取得專利或公開在出版刊物中。
(二)在美國申請日一年前,相同發明已在美國公開使用或販賣發明,或在申請日一年前,相同的發明已在美國境內或境外的取得專利或公開在出版刊物中。
(三)當美國專利或早期公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的申請日早於發明日時,或以英文早期公開且選擇進入美國審查的國際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日早於發明日時。
(四)發明人自己在美國申請日一年前,已在其他國家申請專保護相同發明,並在美國申請日前,已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
要具有不顯而易見性,必須要在發明之時,對於熟知此技藝者而言,發明在整體考量下不為顯而易見,也就是當習知技藝沒有提供足夠的建議或動機,讓熟知此技藝者發展出相同發明時,發明則為不顯而易見。另外,當發明的不顯而易見性在審查過程中受到審查委員質疑時,若發明人能證明發明具有不可預期的效果(Unexpected Result)、在市場上反映良好(Commercial Success)、為長期以來大家所需要的(Long-Felt Need)、別人無法成功做出(Failure by Others)、已遭受仿冒(Copying by Others)、已成功授權(Licensing)、或曾受到專家質疑(Skeptism of Experts)等,將更能支持發明的不顯而易見性。

美國「發明專利」的申請
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時,需備有申請書、及宣誓書(或聲明書),發明人必須在宣誓書中宣誓為真正的發明人,另外申請書中必須包括說明書以及需要的圖式。專利申請案提出後,美國專利局會依照發明類別,將申請案分配給相關審查委員進行審查。若沒有要求申請案不公開,在提出申請的第十八個月後會專利局會公開申請案的內容,稱為早期公開,公開的申請案可在美國專利局的網站上查詢到。

通常專利申請案在寄出一到三年後才會由審查委員開始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檢視說明書的內容,檢查說明書是否對要保護的發明有清楚和詳細的文字敘述,是否能讓熟知此技藝者依照內容據以實施,以及是否有揭露發明人認為最佳的實施例。審查委員會依照說明書內容進行習知技藝的檢索,並依照檢索結果,決定申請書中的權利項是否有可專利性。之後,申請人可能收到專利獲准的通知,但也可能會收到審查委員寄出的官方審定書核駁申請案。

申請人在收到官方審定書後,通常在三個月內(可延至六個月),需寄出答辯書,說明不同意審查委員核駁理由的原因,在必要的時候並修改權利項,爭取權利項獲准的機會,之後審查委員可能會獲准申請案,但也可能會再度核駁。

第二次收到的審定書通常會是最終審定書,在此時請求項已不能任意修改,發明人可以選擇再度答辯或放棄申請案。當審查委員仍不接受發明人再度答辯的理由時,若發明人仍希望繼續爭取申請案的獲准機會,則必須在最終審定書寄出的六個月內作延續審查申請(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或上訴(Appeal)等選擇。

申請專利前還應做的工作
決定發明有沒有價值的因素很多,如果發明人在申請專利前沒有好好評估這些因素就貿然申請專利,有可能申請到的專利只是一張無用的廢紙,並不能為發明人帶來多大的利益。有哪些因素是發明人在申請專利前必須思考的?

(一)確定自己的發明是目前所能想到最好的發明:
第一個發明通常不是最好的發明。很多發明人在發明一項新的產品之後就迫不及待的去申請專利,去沒有進一步思考是不是還有其他更好的改良方法,以致於在取得專利之後,競爭對手可以藉由這些公開資料的啟發,很容易迴避專利並發展出更好或成本更低的產品。因此,若發明人在申請專利前,能仔細思考所有的可能性,而不只是專注在原始構想上,不僅能讓自己的產品更加完善,申請出來的專利也能保護的更周全。未來即使競爭對手模仿,也會因為專利迴避以及成本的問題無法在市場上生存。

(二)確定沒有其他專利讓發明不具有可專利性:
不具有可專利性的發明是不值得申請專利的。在投注金錢和時間申請專利前,發明人應先進行可專利性的檢索,評估專利獲准的機會,避免將時間與金錢浪費在不具有專利性的發明上。

發明人若已在美國公開使用或販賣發明,必須在一年內申請美國專利,否則發明將喪失新穎性。
一般可專利性的檢索主要是利用專利檢索(詳見知己知彼的第二頁)找出可能會阻礙發明獲得專利的相關專利。前面提到可專利性包括新穎性與不顯而易見性,必須同時具備新穎性與不顯而易見性的發明才可具有可專利性。利用專利檢索結果,對發明的可專利性作初步評估時,假使沒有任何專利揭露一模一樣的發明,那麼發明就可具有新穎性;如果沒有專利提供動機或建議合併不同的專利可發展出相同發明,那麼發明就可具有不顯而易見性。舉例來說:A發明人發明了一個可移動式的桌子,利用桌腳下的輪子讓桌子能自由移動,如果從來沒有專利揭露這樣的桌子,這個發明就可具有新穎性。但是,如果沒有任何專利揭露這種可移動式的桌子,但卻有專利揭露利用椅腳下的輪子可以讓椅子自由移動,並提到可以將輪子應用在任何家具上,其他人很容易就可以藉由這個專利的啟發,在桌腳下裝置輪子,這個桌子的發明就不具有不顯而易見性。但如果發明的輪子結構非常特殊,從沒有專利揭露這樣的輪子結構,則發明還是可具有不顯而易見性。

要注意的是,可專利性的分析並不單純只是針對相關專利做分析,除了專利資料之外,作進一步的可專利性分析時,還應包括相關產業的資料。
利用專利檢索的結果作初步的可專利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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