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生前信託應注意的事項

                                    柑縣活動記錄組 11/10/2002

          十一月一日黃鈴玉會計師在鹿野社區中心為同鄉們演講設立生前信託所應注意的事項。最重要的是信託設立人本身需要決定所有資產的分配與經營的方式,譬如信託執行人的選擇,財產的分配及受益人的限制等。當然一般的遺囑,就可以把這些情交待清楚。只是當房地產總價值超過二萬元時或動產超過十萬元時,必須經由PROBATE的程序,由法院和律師來決定遺產的歸屬。若沒人出面異議時,一般房地產PROBATE 需要18-24個月才能得到法院的判決,律師費用則在8-10%之間。在這期間遺產受益人無法變賣財產,但遺產稅必須在9個月內繳交,這將衍生許多問題,諸如遺產之管理,稅金之來源等等。這也是許多人購買壽險的原因之一(壽險不需經PROBATE的決定即可拿到)。另外有許多人則是把房地產的所有權登記在受益人名下或用共有的形式登記。不過這種做法有幾個缺點:(1)沒登記到的就沒份了(2)受益人被他人告狀的風險(3)資本利益收入的稅金問題,即STEP UP的稅金基準的算法。這中間也牽涉贈予稅的問題。按美國稅法贈予人只能給受益人每年一萬一仟元,超過此金額時贈予人需填申報表709,且終身贈予淨額不能超過一百萬元(2002, 2003年度稅法),對外國人則限制在六萬元。

            一般的生前信託都是“可廢止的”(REVOCABLE),當然也有“不可廢止的”(IRREVOCABLE)。尤其是壽險的信託,通常是不可廢止的,但需要向IRS申請一個報稅號碼,比較有隱敞性,別人無法知道細節。信託就像是一個契約,需要有(a)信託授與人(b)信託執行人(c)受益人(d)資產(e)合法目的(f)行為能力。至於信託的內容,則因人而異,最主要是可以指定受益人在到達某一年齡時,才能動用某一部分資產,如此一來可避免受益人年少氣盛,濫用遺產。依照每個家庭及其經濟狀況的不同,有下列幾種信託的方式(1)單身信託(2)夫婦資產在100萬元以下(3)夫婦資產在200萬元以下,可將信託在一方去世後再分成AB信託,以確保資產的一半可以轉到受益人身上,受益人可以拿到全部200萬元的遺產。(4)夫婦資產在200萬元以上,可以設立ABCQTip)。(5)非美國公民的信託,QDOT信託類似於ABC信託,但是信託執行人時必須是美國公民。(6)成立基金會。另外不論是否設立信託,美國公民夫婦間可以有無限制的資產轉移,永久居留權免稅額是一百萬元,非永久居民只有六萬元的免稅額,兩者均無法享受夫婦間的無限制轉移。非公民夫妻之間的轉移超過免稅額的部份是需要繳稅的,鄉親中有永久居留權者應特別注意是否需要改變身份成美國公民,以確保此項權益。

            通常生前信託是稅法律師或法律代書人撰寫,並和會計師共同擬定的,由於每個家庭的經濟狀況,隨著年齡及需要會有所改變,況且稅法也是經常在改變,所以生前信託,也是三不五時需要做一修改。對於富人來講,這區區一、二仟元的信託設立費用,不是問題。但對於薪水階級來講,這筆費用也是蠻可觀的。省錢之道,可以在書局或網路上買到不同版本的標準信託書件,只要用“法律”常識,稍微修改即可用。或是幾位家境相類似的朋友互相研究,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也可以湊出一套信託書件來的,只是要特別小心信託上的措辭,還有相關的配套措施。這套信託文件只是需要公証而已,並不需要登記的。但所有的房地產產權需要向縣政府登記,其他資產的 TITLE也必需登記在信託名下。總而言之,對一般人來講,信託的設立一定要抓住大方向,小細節只好留待信託執行人去決定了。反正人都已作古了,幹嗎還擔心遺產分配的部份細節。倘若受益人本身已經有相當的成就,那麼只分一部份遺產給受益人做為零用,而大部份的遺產則用基金會的方式來造福人群,做一番公益事業,那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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