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岡慘案和解具爭議

    1942年日本軍國政府為補充國內勞動力不足,通過名為「華人勞務者移入」的內閣決議,在1943至1945年間,共4萬多中國平民和戰俘被強擄到日本,被逼極危險及不人道的苦役。當中共986名中國人自1944年開始被強擄至位於日本秋田縣的花岡,為「鹿島組」(今鹿島建設公司)當苦役,開採銅礦。

    當時,礦場的環境極為惡劣,苦役勞工住在簡陋的工棚裏,每天做工15至16小時,僅以橡子面、蘋果渣充飢,且動輒遭監工的打罵虐待,半年間就死去200多名勞工,是不折不扣的人間煉獄。苦役勞工不堪折磨,在1945年6月30日由勞工大隊長耿諄率領起義,翌日被血腥鎮壓,結果130多人被嚴刑拷打致死。1945年12月,倖存的苦役勞工獲釋放回國,前後共418人被殺害。

    1989年,「花岡慘案」的倖存者在北京聚會,成立花岡受難者聯誼會。1990年7月5日,鹿島建設公司及「花岡慘案」的倖存者發表《聯合聲明》稱,鹿島建設公司承認中國勞工被強徵及強迫勞動的歷史事實、認識到自己應負的責任,而且向中國勞工倖存者及遇難者家屬表示深切謝罪,並認為問題應通過協商儘快解決。

    然而,鹿島建設公司一直拖延,以耿諄為首的11位倖存者及死難者遺屬代表遂組成原告團,在1995年6月28日正式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遞交長達308頁的起訴書,控告鹿島建設公司殘酷虐待中國勞工,並要求賠償。

    東京地方法院先後8次開庭審理,於1997年12月10日作出判決:一、駁回原告一切請求;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997年12月12日,中國原告向東京高等法院上訴,延至1998年7月15日法院正式開庭。

    1999年7月,美國加州議會通過特別法案,要求日本政府認真清算歷史,向一切戰爭受害者作出賠償。根據法案,只要有中國受害者或他們的親戚、後人在美國生活,就可在加州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日本企業賠償。

    鹿島建設公司在加州設有分支,如不能與花崗慘案的原告達成和解,或上訴再被駁回,原告有可能向美國加州的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令鹿島無法掌握形勢。因此,當東京高等法院在1999年9月10日提出「職權和解勸告」;控辯雙方經過20輪協商,便在2000年11月29日達成和解。

    鹿島建設公司願一次性支付5億日元,設立花岡和平友好基金,用於對986名受難中國勞工的賠償、慰靈,遺屬的自立、護理以及後代的教育等。和解當日,鹿島建設公司即發表《關於花岡事件和解的聲明》,主要內容如下:

  • 在戰時,鹿島建設公司根據日本內閣議決的政策,輸入中國勞工從事勞動。

  • 因為是在戰爭時期,這些勞工所處環境十分艱苦,儘管本社誠心誠意予以最大限度的照顧,還是出現了許多人因病亡故等不幸之事,對此,我們一向深感痛心。

  • 本社在不承認訴訟內容法律責任的前提下,與起訴追究本社責任的中國勞工協商和解。

  • 由於中國紅十字會的參與,本社捐出法院建議的金額,就包括設立「花岡和平友好基金」等和解條款達成協議。

  • 基金的捐出不含有補償、賠償的性質

  •     聲明刊出後,即引起國內人民的激辯。花岡事件受難者聯誼會名譽會長耿諄之子耿碩宇更發放《致花岡事件受難者叔輩及遺屬、家屬同胞書》,直指鹿島的不是:

        美國舊金山世界抗日戰爭史實維護會發言人丁元亦認為,日本鹿島公司以少量金錢封殺美國法院對此事的審理,使二戰受害人投訴無門。雖然打贏了一場正義之仗,但當中仍存有許多值得深思的問題,例如鹿島建設公司稱賠償不表示負起法律責任,而只是一種法律和解。賠償基金會亦由紅十字會管理,鹿島不願自行面對,其實是逃避道義責任。

        縱然和解仍有爭議,據2002年12月1日的消息,山東省紅十字會培訓中心向第六批共20名山東籍「花岡慘案」受難勞工家屬代表發放每人25 萬日元的賠償金。

        「花岡慘案」986名中國受難者中,以山東人最多,共587人,至2002年底只找到239人,還有348人仍下落不明。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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